匯報範圍:
(a)
香港物業組合、中國內地物業組合和美國物業組合分別指位於香港、中國內地和美國邁阿密的辦公樓及零售物業,不包括酒店。
(b)
酒店指位於香港和中國內地的太古酒店、服務式住宅和餐廳。
註:
R -
表示此可持續發展數據已由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作出報告,詳情請參閱獨立有限保證鑒證報告。
(1)
數據經過調整以反映實際情況。
(2)
總能源耗量指我們在建築物中提供公共服務及在公用空間的能源耗量。
(3)
碳排放的計算標準及方法:
(i)
採用以下標準計算碳排放:
(a)
香港政府轄下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及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編製的《香港建築物(商業、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除的核算和報告指引》。
(b)
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和世界資源研究所編製的《溫室氣體核算體系》。
(ii)
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及氫氟碳化物(HFCs)已包含在溫室氣體計算中。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並不適用。
(iii)
直接碳排放量包括工業用柴油、超低硫柴油、生物柴油 (甲烷(CH4)及氧化亞氮(N2O)的排放)、汽油、煤氣、天然氣及氫氟碳化物(HFC)製冷劑。
(iv)
間接碳排放量包括非可再生電力採購、場外可再生電力採購 (通過購電協議)、場內產生的可再生電力、區域供暖和供冷(從當地公用事業公司購買的能源)及煤氣。
(v)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範圍二指南》所定義的間接碳排放量 - 基於市場的方法指一種以發電機組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量化範圍二排放的方法。報告機構簽訂合同採購與環境貢獻屬性捆綁在一起的可再生電力,或採購非綑綁型的可再生電力。
(vi)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範圍二指南》所定義的間接碳排放量 - 基於位置的方法指一種透過使用區域(包括地方、省或國家)平均電力排放系數量化範圍二排放的方法。
(vii)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範圍二指南》所定義的生物碳排放指生物質燃燒或生物降解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viii)
匯報碳排放時使用的排放系數如下:
(a)
本地公用事業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報告(香港的電力及煤氣公司)。
(b)
香港政府轄下環保署及機電署編製的《香港建築物(商業、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除的核算和報告指引》。
(c)
英國環境、食品及鄉郊事務部編製的 “Guidelines to Defra’s Greenhouse Gas Conversion Factors for Company Reporting”(僅提供英文版)。
(d)
對於計算自2020年起中國內地的間接碳排放量 - 基於市場的方法:清華大學在《建築節能期刊(2020年第11期)》中發表的論文《商業綜合體建築位移路徑分析方法研究》,和來自中國內地政府及行業協會的參考資料,包括國家能源局《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國家統計局《中國能源統計年鑒》及中電聯《中國電力行業年度發展報告》。
(4)
直接棄置的有害廢棄物由持牌廢物回收商收集。直接棄置的無害廢棄物將運往堆填區。
(5)
拆建廢物包括非挖掘的拆建廢物,但不包括運往公眾填土區的物料。
(6)
食品加工油包括廢煮食油及隔油池廢油。
(7)
隔油池廢油指從隔油池廢物中分隔出來的廢油,是除廢水外,隔油池廢物的兩種副產品之一。隔油池廢油的計量採用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編製的《促進香港塑料、紙料及廢食用油回收再造研究》計算。
(8)
用電強度指我們在建築物中提供公共服務及在公用空間的用電量(每平方米)。 按資產類別劃分時,汽車停車位和內部辦公室不在計算範圍内。
(9)
邁阿密Two Brickell City Centre及Three Brickell Centre的出售交易於2021年11月完成,相關數據自此不納入匯報範圍。
(10)
邁阿密東隅的出售交易於2021年11月完成,相關數據自此不納入匯報範圍。
(11)
有害廢棄物總重量為被棄置及回收的有害廢棄物重量總和。
(12)
無害廢棄物總重量為被棄置、循環再用、回收及再造的無害廢棄物重量總和。
(13)
從棄置中分流的無害廢棄物總重量為循環再用、回收及再造的無害廢棄物重量總和。
(14)
廢棄物總量包括新發展項目的拆建廢物、旗下業務及下游出租資產所產生的商業廢物、住宅物業組合所產生的家居廢物及旗下業務所產生的特殊廢物。
(15)
所有直接棄置、循環再用、回收及再造的廢棄物均交由相關的廢棄物管理商或場外機構管理。
匯報範圍:
(a)
香港物業組合、中國內地物業組合和美國物業組合分別指位於香港、中國內地和美國邁阿密的辦公樓及零售物業,不包括酒店。
(b)
酒店指位於香港和中國內地的太古酒店、服務式住宅和餐廳。
註:
R -
表示此可持續發展數據已由德勤.關黃陳方會計師行作出報告,詳情請參閱獨立有限保證鑒證報告。
(1)
數據經過調整以反映實際情況。
(2)
總能源耗量指我們在建築物中提供公共服務及在公用空間的能源耗量。
(3)
碳排放的計算標準及方法:
(i)
採用以下標準計算碳排放:
(a)
香港政府轄下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及機電工程署(機電署)編製的《香港建築物(商業、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除的核算和報告指引》。
(b)
世界可持續發展工商理事會和世界資源研究所編製的《溫室氣體核算體系》。
(ii)
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亞氮(N2O)及氫氟碳化物(HFCs)已包含在溫室氣體計算中。全氟化碳(PFCs)、六氟化硫(SF6)及三氟化氮(NF3)並不適用。
(iii)
直接碳排放量包括工業用柴油、超低硫柴油、生物柴油 (甲烷(CH4)及氧化亞氮(N2O)的排放)、汽油、煤氣、天然氣及氫氟碳化物(HFC)製冷劑。
(iv)
間接碳排放量包括非可再生電力採購、場外可再生電力採購 (通過購電協議)、場內產生的可再生電力、區域供暖和供冷(從當地公用事業公司購買的能源)及煤氣。
(v)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範圍二指南》所定義的間接碳排放量 - 基於市場的方法指一種以發電機組的溫室氣體排放量量化範圍二排放的方法。報告機構簽訂合同採購與環境貢獻屬性捆綁在一起的可再生電力,或採購非綑綁型的可再生電力。
(vi)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範圍二指南》所定義的間接碳排放量 - 基於位置的方法指一種透過使用區域(包括地方、省或國家)平均電力排放系數量化範圍二排放的方法。
(vii)
《溫室氣體核算體系範圍二指南》所定義的生物碳排放指生物質燃燒或生物降解產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viii)
匯報碳排放時使用的排放系數如下:
(a)
本地公用事業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報告(香港的電力及煤氣公司)。
(b)
香港政府轄下環保署及機電署編製的《香港建築物(商業、住宅或公共用途)的溫室氣體排放及減除的核算和報告指引》。
(c)
英國環境、食品及鄉郊事務部編製的 “Guidelines to Defra’s Greenhouse Gas Conversion Factors for Company Reporting”(僅提供英文版)。
(d)
對於計算自2020年起中國內地的間接碳排放量 - 基於市場的方法:清華大學在《建築節能期刊(2020年第11期)》中發表的論文《商業綜合體建築位移路徑分析方法研究》,和來自中國內地政府及行業協會的參考資料,包括國家能源局《全國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監測評價報告》、國家統計局《中國能源統計年鑒》及中電聯《中國電力行業年度發展報告》。
(4)
直接棄置的有害廢棄物由持牌廢物回收商收集。直接棄置的無害廢棄物將運往堆填區。
(5)
拆建廢物包括非挖掘的拆建廢物,但不包括運往公眾填土區的物料。
(6)
食品加工油包括廢煮食油及隔油池廢油。
(7)
隔油池廢油指從隔油池廢物中分隔出來的廢油,是除廢水外,隔油池廢物的兩種副產品之一。隔油池廢油的計量採用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編製的《促進香港塑料、紙料及廢食用油回收再造研究》計算。
(8)
用電強度指我們在建築物中提供公共服務及在公用空間的用電量(每平方米)。 按資產類別劃分時,汽車停車位和內部辦公室不在計算範圍内。
(9)
邁阿密Two Brickell City Centre及Three Brickell Centre的出售交易於2021年11月完成,相關數據自此不納入匯報範圍。
(10)
邁阿密東隅的出售交易於2021年11月完成,相關數據自此不納入匯報範圍。
(11)
有害廢棄物總重量為被棄置及回收的有害廢棄物重量總和。
(12)
無害廢棄物總重量為被棄置、循環再用、回收及再造的無害廢棄物重量總和。
(13)
從棄置中分流的無害廢棄物總重量為循環再用、回收及再造的無害廢棄物重量總和。
(14)
廢棄物總量包括新發展項目的拆建廢物、旗下業務及下游出租資產所產生的商業廢物、住宅物業組合所產生的家居廢物及旗下業務所產生的特殊廢物。
(15)
所有直接棄置、循環再用、回收及再造的廢棄物均交由相關的廢棄物管理商或場外機構管理。